发布时间:2022-07-22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:
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办公厅《关于体育助力稳经济促消费激活力的工作方案》,更好发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,根据《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体经字〔2011〕466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和《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》(体经字〔2016〕183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规定,决定开展2022年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条件
申报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(以下简称“示范基地”)、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(以下简称“示范单位”)及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(以下简称“示范项目”),须满足《通知》中“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”的各项要求。
二、申报材料
申报示范基地,须按照本通知附件1“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提交要求”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。
申报示范单位,须按照本通知附件2“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提交要求”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。
申报示范项目,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“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要求”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。
三、申报程序
各省(区、市)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体育产业发展实际,组织具备条件的市/县/区政府和单位进行申报,并严把初审关,形成书面推荐意见。申报材料应首先通过“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信息系统”(www.sport.gov.cn/tycyjd,以下简称“信息系统”)填报,经省级体育部门审批后,通过系统功能将材料完整导出,印刷装订并加盖公章,形成纸质申报材料,于2022年8月19日前以省(区、市)为单位汇总纸质申报材料,统一报送至体育总局。
四、申报要求
(一)各省(区、市)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申报推荐工作,结合《办法》和《通知》精神,对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、认真审核,将申报主体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核验,积极履行初审推荐职责。
(二)各省(区、市)体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体育产业发展实际出发,综合考虑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和示范基地、示范单位、示范项目的功能定位,重点支持自主品牌高水平竞技体育赛事和户外运动(含冰雪)、智能体育(含线上)等群众性赛事活动及积极创新模式、主动应对疫情影响的单位和项目,优中选优,严格控制推荐数量(原则上示范基地不超过2个、示范单位不超过3家、示范项目不超过2个)。
(三)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的内容、组织方式等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并符合信息系统的上传标准。如存在信息缺失、不实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,取消申报主体参与本年度评审的资格。各省(区、市)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申报材料审核职责,并对推荐对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联 系 人:张佳琪,张洪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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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总局办公厅
2022年7月14日